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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新政”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2011-11-29 18:32:4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8日发布《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8日发布《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以规范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促进公司通过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结构。

  意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合并分立的四种形式,支持公司采取多种方式合并分立重组;二是支持公司自行选择重组公司类型;三是明确合并分立登记的申请程序,支持公司同时办理重组登记;四是明确合并分立时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计算方式,支持公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五是支持公司自主约定股东出资份额;六是明确合并分立时分公司的处置、登记方式;七是支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承继;八是支持公司一次性申请多项变更登记。

  考虑到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已有规定,该意见仅适用于内资公司。

  意见的出台恰逢当前中央部署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各行业、各领域企业兼并重组步伐不断加快之际,引起各方高度关注。

  总体看,意见针对企业重组登记中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在具体登记程序和操作规范上推出一系列新规定,为群众提供了便利,也有利于企业进一步降低成本。

  允许同时申办注销变更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有的公司继续存续,有的公司需要解散,还有可能产生一个或多个新的公司。

  以往,这些公司都需要到工商部门分别办理登记——新设公司要办理设立登记,存续公司要办理变更登记,解散公司要办理注销登记……一次兼并重组要办理多次登记手续才能完成。特别是企业跨区域重组的,要到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登记窗口办理登记手续。这样,不仅麻烦,成本也很高。

  针对这一情况,意见提出,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到的相关登记,公司可以同时提出申请。这样,申请人就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公司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了。

  允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额等

  一般情况下,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于合并前各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分立后各公司注册资本之和等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

  但意见考虑到,在公司合并分立中,应给予合并分立各方最大的自由度,故允许各方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股东出资份额等事项。

  意见提出,因合并而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约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因分立而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数额由分立决议或决定约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注册资本。

  此外,意见还提出,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也可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约定。

  创设分公司变更隶属关系登记

  按照原有规定,在合并分立当中,因合并而解散或分立的公司有分公司的,分公司只能办理注销登记。但在实践中,对于实施一级法人体制或分支机构众多的企业,如银行、证券公司等,其分公司在合并分立当中只是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其他经营并未变化,如果都要注销,显然成本过高。

  为此,意见提出,因合并而解散或分立的公司有分公司的,按处置方案对分公司作相应处理。处置方案中载明分公司归属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的,可按分公司名称变更程序办理分公司隶属关系的变更登记。

  允许有限公司股权承继

  根据原有规定,如果解散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可以在不清理对外投资的情况下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但对解散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否可以承继,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工商总局认为,合并分立后新设或存续公司获得合并分立前公司持有的股权,不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而是基于其对被注销公司权利义务的概括继受。解散公司注销后,其持有股权所在的公司可以另行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股权的登记申请。

  为此,意见提出,因合并而解散或分立的公司持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按处置方案作相应处理。处置方案中载明股权归属于存续或新设公司的,可在公司合并、分立后办理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允许合并分立引入投资人

  从法律关系上看,合并分立的当事人是合并分立前的公司。因此,合并分立前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无法通过合并分立程序成为合并分立后公司的股东。

  但是,在实践中,企业兼并重组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时,往往需要引入新的投资者,完善公司治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为支持企业通过合并分立扩大规模,支持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改制重组,意见提出,公司合并分立时增加股东、增加注册资本等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只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一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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